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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一策】招商引资“亩产论英雄”指标体系

| 招商动态 |1970-01-01

近期,“亩产论英雄”成为招商引资和开发区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已经逐步开始在一个个省份突破,并将成为全国各地的一个重要经济导向。但如何建立系统的亩产效益评价体系是各地招商引资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为此,招商引资内参(微信号zsyznc)选取浙江某市发布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进行分享,这份体系极具借鉴价值,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修订)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深化工业领域改革创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推动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以下使用土地或生产用房情况的工业(制造业)企业。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亩(含)以上;

(二)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

(三)实际使用生产用房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

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列入评价,除采矿业,以及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外。

二、评价指标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税收。

三、计分方法

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按其评价指标分别计分。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评价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

(一)指标权重设置。

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亩均销售收入占20%,单位用电税收占10%。

(二)指标基准值设置。

各项指标以评价年度的上一年度全部评价企业的平均值为基准值。

(三)计分规则。

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为基本分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其中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空缺,且销售收入不为0的,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基本分。

四、分类设置

(一)分类类别和比例。

根据评价年度企业监测评价数据,按照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两个类别分别计算各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然后按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机械电子、金属制品、医药化工、纺织服装和其他制造业等六大行业,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分别分类排序,在行业中划分A、B、C、D四类:

1.A类(重点发展类):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前20%(含)和规模以下前3%(含)的企业。

2.B类(鼓励提升类):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20%-80%(含)和规模以下3%-50%(含)的企业。

3.C类(帮扶整治类):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重点整治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80%-97%(含)和规模以下50%-93%(含)的企业。

4.D类(淘汰关停类):指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淘汰关停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后3%的企业和规模以下后7%的企业。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标准,需实施企业整体关停淘汰的企业。

(二)特别调整规则。

1.特别保护。

对评价年度新列入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两年特别保护期,两年内,可申请继续作为规模以下企业进行评价。

2.豁免。

获得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所在企业,“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名牌企业,“浙江制造”品牌企业,政府质量奖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原则上不列入D类。

3.限档。

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不列入A类。评价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下的规模以上企业、纳税50万元以下的规模以下企业不列入A类。评价年度亩均税收低于上一年度亩均税收平均值120%的企业,不列入A类。评价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不列入A类。评价年度发生较大环保污染事件或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企业,不列入A类。

4.提档。

2014年1月1日以后工商注册的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以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时间为准)起的三个评价年度内,按其评价等级再上提1个等级(最高为A类),企业排名不作调整。对于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省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企业,按其评价等级再上提1个等级(最高为A类)。

5.合并。

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统一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工业企业单位效益监测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确认后,按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进行合并评价。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仍以纳税主体为单位进行评价。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制造业)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评价办确认后,并入总公司评价。被合并进企业集团的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被合并进总公司的分公司按照合并进的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评价等级享受相应政策。

在同一产权所有人(或共同产权所有人)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工业企业(制造业)法人单位,且投资人之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控股关系),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价办确认后,可以合并到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进行评价,被合并企业按照被评价企业的评价等级享受相应的政策。

五、数据审核流程及动态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核实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市统计局负责提供规模以上企业综合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用电量等数据;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缴纳税收、销售收入等数据(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企业的国税数据由磐安县国税局负责提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市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数据;电业局负责提供企业用电量数据;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基础信息;市经信委负责对市有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和评价分类。涉及调整事项由市有关部门认定和提供。市有关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即评价年度)相关数据提供给市经信委。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负责对企业的数据和初步分类进行核对、初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市经信委。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第二季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即评价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六、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分别实施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具体由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A类企业。

1.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和申报省重点产业项目。

2.支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3.优先保障用电、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

4.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优先支持企业排污权指标质押贷款,享受环境检测收费优惠30%。

5.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80%。

6.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7.对年薪30万元(含)以上的人才,评价年度按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8.优先申报国家、省政策扶持项目,以及市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

9.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优先组织其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二)B类企业。

1.鼓励企业在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土地“二次开发”,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2.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研究开发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3.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4.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5.优先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

6.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50%。

7.对年薪在30万元(含)以上的人才,评价年度按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三)C类企业。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列为有序用电管理限电对象。

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0%。

5.对企业提升自身能力的技改投入、引进人才、科技创新、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政策予以扶持,不再享受工业设计大赛政策中评选类、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政策中评选类、外经贸发展政策中评选类和科技创新资金政策中评选类、政府质量奖、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财政奖励政策。

6.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以及财政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政策。

7.禁止与D类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D类企业。

1.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禁止参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竞买活动,禁止D类企业之间,以及D类与C类企业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

2.实施差别电价,按每千瓦时提高0.2元执行,若企业连续2年被评为D类的,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元。

3.实施差别化水价,供水价格按现行企业供水价格的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3元,若企业连续2年被评为D类的,每立方米提高0.6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免,并列为纳税评估和重点税务稽查对象。

5.不得享受财政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政策。

6.从严控制信用评级,金融机构不予提供新增信贷支持。

7.不得享受其他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

8.列为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首先限电对象。

9.不得增加用能和排污指标。

10.鼓励D类企业与A类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对于主动关停退出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偿和腾出用地、排污、用能指标奖励。

七、其它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评价办法和补充意见废止。本办法与原有办法中分类等级对应关系为A、B、C、D类分别对应A1、A2、B、C类。

(二)本办法由工业企业单位效益监测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可根据实施情况制定补充意见。

附件: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及行业分类说明

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及行业分类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实缴税金:指纳税人评价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实际缴纳入库的、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实际免抵调数+即征即退税额,实际免抵调数是指出口企业当年实际产生的免抵调数,即征即退税额包括根据残疾人安置、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实际办理的即征即退税额)、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等税费。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代扣代缴和除企业增值税出口退税、即征即退税额以外的其他各类退库的税费。由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认定。

对列入评价范围的工业企业,暂停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各项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除外)。对未列入评价范围的企业,仍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各项优惠政策。

对市区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亩以下,或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在3亩以下,或实际使用生产用房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工业(制造业)企业,对照评价指标自评后,认为达到C类以上企业标准的,可在次年的2月底前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要求列入评价范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凡使用原工业企业房地产的,合并计算亩均税收。

(二)实际用地面积:是指评价年度统计报告期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和租赁的工业用地面积。具体计算公式是: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实际拥有并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或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面积。企业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或经批准延长竣工期限的土地,计算全部用地面积;在合同规定或经批准延长竣工期限以内的土地,评价年度没有产出的,新增土地面积不纳入评价。同一法人多宗用地应全部计算在内。以企业集团(市区范围)口径统计税收、用电的,集团下属企业的用地应合并统计。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如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直接取得准确用地面积数据的,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闲置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认定。

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小于已登记用地面积30%的,按已登记用地面积的30%计算亩均税收等指标。实际用地为零的企业,按已登记用地面积计算亩均税收等指标。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3月底前统计部门无法提供企业工业增加值的,则根据企业总产值和行业工业增加值率,计算企业工业增加值。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四)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方法如下:1吨原煤=0.7143吨标煤;1吨煤制品=0.5286吨标煤;1万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3.3吨标煤;1吨天然气(液态)=1.7572吨标煤;1吨汽油(煤油)=1.4714吨标煤;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吨液化石油气=1.7143吨标煤;1吨蒸汽=0.1023吨标煤;1万度电=3.16吨标煤。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五)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用电户号(电表)的,按每个用电户号(电表)加总数计算。由统计、供电部门提供、认定。

(六)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等四项,由环保部门提供、认定。

(七)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由财政部门提供、认定。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实际用地面积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实际用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四)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

(五)单位用电税收(单位:万元/万千瓦时)。

单位用电税收=实缴税金/总用电量

(六)亩均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

亩均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实际用地面积

(七)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三、行业分类

(一)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包括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二)机械电子: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三)金属制品:金属制品业。

(四)医药化工:包括医药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五)纺织服装:包括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化学纤维制造业。

(六)其他制造行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木材加工和木、竹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印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其他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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